问题 | 权利的享用 |
释义 |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成之一。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法的实现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权利的享用、禁令的遵守和积极义务的履行,三者的特点取决于在法律调整中是采取允许禁止,还是积极义务。其中,权利的享用与允许的调整方式相联系,即法律规范赋予人们某种权利,允许人们自己作出一定的积极行为,充分利用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各种可能性。权利的享用是授权性规范实现的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也就意味着该规范的实施。权利的享用和积极义务的履行虽然都是规定人们积极的行为,但前者是主体积极行为的权利,而后者是主体积极行为的义务;权利是主体可以享用也可以放弃的,而义务则是主体必须履行的。权利的享用,与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一样,无需国家权力本身直接干预,因而不同于法的实现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法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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