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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首席仲裁员
释义

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以合议方式审理案件时的主持者。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对外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声请仲裁争议案件时,可各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一人为仲裁员,并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共同推选一人为首席仲裁员共同审理。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首席仲裁员的推选达不成协议,就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如果首席仲裁员不能参加审理,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双方仲裁员,并请他们在规定的期间内,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推选首席仲裁员。争议案件可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由首席仲裁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案件审理的日期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和首席仲裁员共同商定。在仲裁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的时候,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权利平等,裁决由多数决定,少数意见可以作成意见书附卷。裁决书作成后,应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共同签名。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仲裁机关办理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2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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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