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在我国未成年劳动者是指相关的劳动者年龄在18岁以下,16岁以上。我国的劳动法律对这类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保护,规定这类劳动者不得从事伐木、化工、有毒、挖矿等一些比较危险和环境比较恶劣的工作,对相应劳动者身体损伤较大的工作。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一、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考虑到相关劳动者的身体器官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不能对相关的有害物质和工作伤害进行抵御,从而对这类人的身体造成较大的损害,无法恢复正常的身体状态,相关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指派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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