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都官 |
释义 | 官署名。二十四司之一,为刑部所辖之第二司。西汉司隶校尉属官有都官从事一人,掌中都官不法事。后汉尚书又置中都官曹,主水火、盗贼事。魏明帝青龙二年(234),尚书陈矫奏置都官曹。晋、宋、齐都官兼主刑狱。北魏、北齐都官掌畿内非违得失事。上述都官曹与隋、唐之都官皆不同。《唐六典》:“后周置秋官府,有司厉之职,掌诸奴男女。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之事,盖比今都官郎中之任也。”隋初尚书省六部有都官,开皇三年(583),改都官为刑部,遂以刑部为头司,都官则为刑部之子司。唐、宋皆因之。《唐六典》:“都官郎中、员外郎之职,掌配没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元、明以后,刑部辖司改为按地区分司,都官司即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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