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法律中的一般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寅)规定,国际法院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规约》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意义未作说明。一般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所产生的基于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本身是产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独立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的国际法渊源,其作用在于:当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缺乏适当的法律原则、规则以解决国际争端时,通过演绎、类推等方法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中产生用以解决的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在出现“法律不明”或“法律上遗漏”时,一般法律原则起着补遗的作用。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一般法律原则必须是国家所承认的,而其中“文明”是过时的词语。至于哪些是一般法律原则,是难以明确说明的。一般法律原则既有实质性原则,如诚实原则、责任原则等,也有程序性原则,如“已判事项”、“公平”、“禁止反言”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