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国文官制度 |
释义 | 英国对文官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19世纪中期开始建立,以后在1870、1875、1884~1890、1910~1914、1918、1929~1931等年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在英国,“文官”一词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认为,政治人员、司法人员以及军队、王室等其他公务人员,不是文官。文官与政务官不同,政务官负责政策的制定,通过选举上任,随政党共进退,有一定的任期。文官负责政策的执行,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通过考核择优晋升,只要没有重大失职行为,可长期任职,直至退休。文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文官事务部(现改为文官大臣事务局)负责各部文官的编制和部署;文官的管理、训练和晋升;文官定级的标准薪俸和工作条件等事项。文官事务委员会独立负责考试事宜。1971年政府对文官的等级制度进行了改革,将以前的行政级、执行级、办事员级和助理办事员级归并为一大类,通称行政类,该类文官从助理办事员起至司处长止,共分为10级。公民可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教育文化程度通过“助理办事员”、“办事员”、“科员”及“受训行政人员”的考试,大学毕业生参加“受训行政人员”的考试。除行政类外,还有科学类(共分5级)、外交类(共分10级)以及其他专门职业文官,如律师、医生、经济学家、统计学家等。文官的地位由法律调整。1970年平等工资法、1975年性别歧视法以及1978年(综合)就业法规定了文官享有的重要权利。特别是(综合)就业法承认文官同国家的关系是劳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法,文官在受到不公平撤职处分时,无论其是否具有破坏人事合同的性质,均有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文官没有工作做的,有要求按时支付工资的权利;在病假、产假和暂停职务时,有要求“照付工资”和恢复职务的权利等。根据保密法,文官在接受任命之日起,必须保证不泄露因其所任职务而得到的任何消息,且在职务终止之后,亦负有该项义务。此外,文官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以维护其公正形象。对违反职务义务的文官,各部常务次官有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申诫、呈报大臣处以停止或延期晋升、停职或撤职等处分,但须依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撤职处分不服,可向文官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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