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朱熹 |
释义 | 1130~1200南宋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理学集大成者。字元晦,又字仲晦,南宋徽州婺源(今江西婺源县)人。朱熹认为“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产生万物的本原,这个最高的理可以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即理一分殊,各种具体的理又分别显理为各种具体的事物。理既适用于自然界也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它在人类社会领域里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朱熹法律思想上的独到之处是他把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哲理化,使之在理论上更系统、更具有思辩色彩。朱熹把礼法都纳入了理学体系,他认为礼是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法是天下之理,他从本体论和宇宙论的高度论证了封建礼法的普遍性、必然性,它对于个体来说,就是人的必须绝对、无条件遵循、服从、执行的绝对命令。朱熹要求实现理,并不仅仅在思辩中而更强调付诸实践行动之中,这种实现必须是高度自觉的。朱熹认为理靠气来体现,人是理与气的结合物。人兼有两种局性:一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一是源于“气禀”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其中含有为恶的可能,叫作人欲。由于人们禀气不同,所以接受天理的多少也不同,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因此,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德、礼、政、刑等都是为实现存天理这一目的而设置的。由于人们气质之性不同,所以要分别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法律的外在强制只能使民因畏惧而不敢犯罪,而道德教化却可以通过人们内心自省自律不知不觉日益向善,从而高度自觉的实现理。治民应把德、礼、政、刑这四种工具有机地结合运用,德礼是本,政刑为末。但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说不同的是,朱熹的德、礼、政、刑各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对气质不同之人采用不同手段。即使是重刑也是合乎天理的。在封建社会后期,面对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纲纪荡然的情况,朱熹明确主张重刑治国,认为法律、刑罚都是为实现“存天理,灭人欲”的目的而制定的,就不能在适用法律中强调从轻从宽。应采用“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甚至提出恢复肉刑。在司法审判中,朱熹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严格以三纲五常为基本指导思想,因为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理的体现,为了维护它,可以法外加刑,在“存天理,灭人欲”的掩护下,大力借助法律的强制手段来镇压人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因而受到后世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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