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释义 | 我国制定的第一个涉外仲裁规则,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全国解放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于1956年3月31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与通过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于198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分3章43条。第1章,总则。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条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地点作了明确规定;第2章,仲裁程序。主要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答辩和反诉、仲裁保全、仲裁庭的组成、回避制度、开庭审理、仲裁和解、仲裁裁决及裁决的效力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第3章,附则。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开庭审理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仲裁委员会除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外,对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也由当事人负责担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的仲裁程序,也是一切参加涉外仲裁活动的人执行的行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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