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资基金管理 |
释义 | 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计划统计、管理、监督的总称。它是国家进行工资宏观控制和企业进行工资微观控制、保证国家工资计划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能防止和避免企业不合理的工资支出,保证消费资料和消费基金按计划平衡。它能促使各单位注意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节约劳动消耗,降低成本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各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于1985年9月24日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198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主要有:(1)凡属于工资总额的项目,不论用何种形式支付,也不论经费来源,一律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2)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工资计划,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于季前五天报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银行按月据此准予提取发放工资;(3)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全部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4)不准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也不准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5)不准动用企业专用基金(如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发放工资,也不准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6)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备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7)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核定效益工资,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8)事关全局的工资问题,由中央、国务院通盘考虑、统一部署,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提高工资区类别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无权动用其他资金或采取其他办法增加职工工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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