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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释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云周乡杏洋村。法定代表人:鲁*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澄,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生,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贝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张镇振业路。法定代表人:朱*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阜外大街2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许-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涛,男,31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麻刀胡同12号。上诉人**贝贝胶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知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公司于1990年12月由**港市振业橡胶总厂更名为**港市贝贝橡胶总厂,1992年5月又更名为**贝贝鞋业集团,同年11月最终更名为**贝贝集团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贝贝”文字的第1058352号、字母“B”变形图形的第1122724号、字母“B”重叠图形的第10586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国际分类第25类。该公司自生产各类胶鞋以来,其产品市场覆盖全国大多数省市和地区,在消费者中已有较高的信誉和知名度。****公司提交法庭的长安公证处出具的(99)长证内经字第2375号和第2430号公证书载明:****公司的代理人于1999年9月24日和10月19日在北京有关商场购买了“****公司生产的标有‘**公司’字样的体操鞋”。经公证购买的这些产品的包装盒上的装潢的颜色、图案与****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上的装潢近似,并标有“贝贝胶鞋公司”字样。****公司曾另案起诉北京市**区燕丰商场、北京市**百货商场等被告。在该案中,****公司与该二商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载明:二商场曾“销售****公司生产的侵犯****公司商标权的胶鞋”。****公司原名为瑞安市**胶鞋厂,成立于1996年5月,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制造橡胶鞋。1998年10月,该厂企业名称变更为**贝贝胶鞋有限公司,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是制造、销售橡胶鞋。****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变更前后,在其生产、销售的体操鞋包装上使用了“贝贝”字样的商标。****公司在其产品上还标有“优质产品”标记,但****公司的产品只有1999年5月7日浙江省瑞安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无“优质产品”认证书。**万通公司系**万通市场的承办者,其对**万通市场的经营采取场地出租形式,即将市场内场地分别出租给个体商贩,以收取管理费。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1999年10月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由于****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原审法院又根据****公司的请求,于1999年11月6日裁定查封****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因该公司财产有限,实际查封财产不足200万元。同时,还查封、扣押了****公司1998年和1999年度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关的财务账册一本,但该账册记账不规范。****公司就其请求的赔偿数额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计算依据,****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请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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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