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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件
释义
    一、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件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8日合资成立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申请人占51%股份。1994年12月1日,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申请人自愿将自己在合资公司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请人,下同)将其所占合资公司51%的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按以下规定的方式付清给甲方。
    a.乙方应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
    b.乙方应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250万元;
    c.乙方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00万元;
    d.乙方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50万元;
    e.乙方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关合资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
    (三)甲方在十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20天内甲方人员撤出合资公司。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双方所订协议第五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偿付尚欠股权价款人民币84万元;
    2.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4.68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1994年12月1日,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在××市召开,经双方协商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申请人决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于1994年12月9日经××省××县公证处公证。
    申请人依照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被申请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约支付了应付价款。到1995年6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支付110万元,按照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C项的规定,该次被申请人应付款为150万元,故该次被申请人少付应付款40万元。到1995年9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按协议第一条第二款D项应付款50万元未付。1995年10月被申请人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系申请人认可的收款单位)。对1995年12月份到期应付款被申请人未能依约给付。被申请人又分别于1996年4月付款11万元,1997年1月付款5万元,另还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万元一直没有给付。按照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权价款应偿付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即94.68万元。
    1997年11月10日庭审后,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尚欠股权价款104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关于第一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依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但至1997年1月止,被申请人仅付转让款396万元,尚欠104万元未付。申请人于1997年6月12日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股价款数额仅为84万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请人为其下属公司),称其于1995年6月28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有关条款委托××市F公司偿还××市D公司欠款40万元,到1996年6月份止仅还欠款20万元,下余欠款20万元至今未还。被申请人此间并未代申请人付××市D公司20万元欠款。故特将原仲裁请求做了修改,偿付尚欠股价款为104万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合资公司后,在经营过程中,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申请人自愿将自己在合资公司里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其后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权价款及逾期违约金等
    关于第二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在庭后补充的材料中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为79.53万元。申请人称:协议书第四条规定违约金按逾期部分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二计,考虑该约定偏高,申请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仅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1.协议书规定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申请人,实际履行130万元,该次少付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
    2.协议书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万元,延期付款金额为7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5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0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6.3万元。
    3.协议书规定1995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万元,逾期付款金额为1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6年1月1日到1996年3月30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10.8万元。
    4.1996年4月,被申请人付款11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减少到109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6年4月1日到1996年12月31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29.43万元。
    5.1997年1月,被申请人付款5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减少到104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7年1月到1997年10月30日,以日千分之一计,违约金数额为31.2万元。
    以上五部分总计,被申请人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数额为79.53万元。
    二、仲裁庭的意见
    1.关于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和履行的。因此,本案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关于转让股权问题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1日在××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按照上述规定,在合资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以合资双方中被申请人为主会同申请人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再履行转让股权付款。本案的股权转让虽未完全履行上述手续,但仲裁庭考虑到,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合资双方自愿达成的,体现合资双方的真实意愿;且经查,合资公司1994年度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已经没有申请人,证明转让已经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已经办妥。该协议书内容大部分已得到履行。而且造成该协议书未报批,主要责任也在被申请人。因此,该股权转让应继续履行下去。
    至于申请人增加请求的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所提证据不足于证明被申请人未付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资公司函提到:"根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条款,你公司应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币150万元给我公司下属申请人",并请合资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给G公司。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经营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E公司委托合资公司还其欠款人民币40万元,到1996年6月份止,合资公司仅还欠款人民币20万元,下余欠款人民币20万元至今未还。本案的股权转让是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让,E公司与申请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或委托E公司代为收取股权转让价款。E公司确曾通知合资公司将人民币40万元直接汇给G公司。G公司承认收到人民币20万元,并提到尚有人民币20万元未收。但申请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中却说,其中有人民币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请人并未向该公司代付此笔款。经查,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此约定。仲裁庭对此无法认定。因此,仅认定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应付而未付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84万元。
    3.关于违约金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条约定,被申请人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修改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每逾期一天按千分之一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明确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79.5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仲裁庭认为,按申请人修改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仍显然过高,应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较为合理。因此,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从实际支付日起计算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33.87万元。
    三、裁决
    综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股权价款84万元人民币。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
    2.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3.87万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90%,申请人承担10%。
    
    二、股权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三、收购股权协议范本
    甲方(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本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收购乙方公司股份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一、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5、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乙方声明
    1、乙方公司是合法设立并至今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法人代码证书等一切必备手续。乙方股东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乙方公司和乙方股东在合法性上均无任何瑕疵。
    2、乙方股东是乙方公司全部股份的唯一所有者,乙方股东享有的公司股份是合法、真实、完整的,无任何权利瑕疵,所有股份均未设置任何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3、乙方公司对公司资产享有完全的、充分的和完整的所有权,在任何资产上均未设定任何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
    4、乙方公司和股东此前签署过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文件,均不含有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收购的,亦不存在禁或限制本次股份收购的判决、裁决或其他类似强制。
    5、乙方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黄山日普硅谷信息城,经营范围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乙方公司自成立至今已依法按时完成纳税申报等所有法定手续,足额缴纳了全部应交税款,不存在任何拖欠税款的情况,未受到任何税务处罚。
    7、乙方公司披露的债权债务,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
    8、乙方公司不存在着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争议、行政处罚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即将形成诉讼、仲裁的争议事实。
    9、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10、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合同期限为甲方投资的资金本金和收益全部清算后,合同期限终止。
    四、乙方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1、乙方系 共同出资设立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乙方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五、增资
    1、乙方全部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甲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2、本次乙方新增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甲方以全额现金认购乙方本次全部增资,甲方认购后所持乙方股份占乙方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 ,为乙方第 大股东。
    六、乙方增资后的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七、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开始对乙方公司进行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审计和尽职律调查期间为 ,自乙方公司按照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提供文件和资料之日起计算。
    2、乙方公司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供甲方进行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
    乙方公司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目录由甲方另行列出。
    3、经过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认为可以继续收购的,股份收购继续进行。甲方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有权终止股份收购并解除本协议。
    4、甲方应当在审计和法律调查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公司是否继续进行股份收购。甲方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发出终止股份收购通知的,视为同意继续进行股份收购。
    5、如甲方终止股份收购的,乙方应当全额退还甲方的先行支付款。
    6、对于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即使甲方同意继续进行股份收购,乙方及其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此而免除或者减轻。
    八、股份收购方式
    乙方对本次增资采取溢价发行,甲方认购乙方本次增资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元,认购总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收购的股份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持有。
    九、股份收购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 工作日内,甲方先行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支付方式为:
    将上述款项汇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
    2、先行支付款项在股份收购完成后,先付款项折为股份收购价款。
    3、先行款项汇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并甲、乙双方已完成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后,甲、乙双方应于个工作日内,前往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登记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 承担。
    4、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后,先行支付款项可转入乙方开户银行账户。
    5、剩余款项,甲方可依据乙方需要及资金募集速度分批分次支付至乙方开户银行账户,但不得迟于法律规定的二年支付期限。
    6、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时,如因须向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基金备案等事宜而发生甲方不可控制的延误,乙方同意将支付期限作出相应顺延。
    十、股份收购手续
    1、在审计和法律调查的同时,乙方公司应当预先会同甲方共同准备有关股份收购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文本、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报批、备案、登记用的文件等。
    2、先行款项汇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乙方公司应当同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公司内部手续,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完成转让股份、修改章程、组建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任命经理等高级人员。
    3、新董事会成立3个工作日内,乙方公司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办理报批、备案、登记等各项手续。
    4、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全部办讫并获得相应法律文件后,本次股份收购完成。
    5、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公司上述的工作,乙方公司办理手续时需要甲方提供法律文件的,甲方应当及时提供。
    十一、股分收购后的公司管理
    1、公司组织
    1)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甲方代表出任1名,乙方股东代表出任2名;公司副董事长由甲方代表出任。
    2)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甲方代表出任1名,乙方股东代表出任2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共同推举。
    3)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由乙方股东代表出任。
    4)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5)甲方投资的款项开设独立账号,独立账号的出纳由甲方委派,公司会计由乙方委派。公司会计为二人以上时,由甲方委派一人。
    6)甲方委派代表参加公司项目委员会。公司董事长对项目委员会有争议的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2、董事会议事原则
    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下列事项在形成董事会决议时,同意票中应包括甲方一票,方能成为有效决议:
    A)对甲方董事表决权的任何限制;
    B)任命或罢免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C)建立或者撤销公司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
    D)收购其他企业或资产;
    E)对外借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F)购置超过30万元的单项固定资产,或者购置同类固定资产累计超过30万元,或者购置固定资产累计总额超过100万元的;
    G)处分购置价格超过30万元的固定资产;
    H)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方案及效益提成奖励方案;
    I)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
    J)其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项。
    2)甲方董事否决的事项,乙方董事可以要求一次复议。复议时,乙方董事应当提出新的理由。
    3、股东会议事原则
    1)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依法由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三之二多数通过。
    2)其他事项可以由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过半数通过。但对甲方权益有不利影响的事项,通过票中必须包括甲方投票权的票数。
    3)本次股分收购中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符合上述原则。
    4)乙方继续实施效益提成奖励机制,但提成奖励方案必须遵循从严控制的前提,并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十二、特别约定
    1、甲方向乙方公司支付的全部资金款项,无论作为股份收购,额外投资或者借债,限定用途仅为乙方公司黄山日普硅谷信息科技城业务的投资,不得执行其他用途。
    2、双方同意,公司按甲方的投资款到达共同开设的独立账号为准,每半年分红一次。公司将分红款项在分红到期前的3天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股份收购完成前,乙方公司所有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股东承担。
    本协议签订时虽未预见,但基于乙方公司和乙方股东在股份收购完成前的行为而在将来发生的争议、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事项形成的公司债务,均由乙方股东承担。
    4、对赌协议
    1)乙方及全体股东承诺,在甲方完成股份收购前后,乙方公司应保证甲方每笔投资年收益不低于。乙方公司不能完成上述目标时,除重大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有权取得乙方公司的控股权,即乙方股东应当将2%股份无偿转让给甲方,使乙方股东持股比例降至49%,甲方持股比例升至51%,转让协议由甲方与乙方股东另行签订
    2)如果甲方的股权分红收益无法达到以上水平时,由乙方的全部资产补够甲方的本金和分红收益。如果乙方无法完成以上责任,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企业再担保,担保甲方全部投资款项的本金和股权分红收益。乙方有无条件的第一优先权处理乙方及担保企业的任何资产(担保合同见附件)。
    5、本协议中所有涉及年收益分红的约定,折算月(以自然月为准)利率时按照年利率除以12确定,折算日利率时按照年利率除以365确定。
    6、如本次股份收购最终无法完成,甲方的所有已付资金款项均作为乙方公司股权投资,股权的分红收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如符合对赌协议条件,则依据对赌协议条款执行)。
    7、为保证甲方运营的正常,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逐笔投资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按收到的实际投资款项的,支付给甲方作为运营费用,而且确保此笔资金是乙方的自有资金,不是甲方投资的款项。此笔资金从双方约定的第一年的年收益中扣除。既:第一年乙方只需再支付的收益,第二年按投资资金的 的收益。每半年支付一次。
    8、甲方按照合同,投资到期后,乙方应在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的本金及余下收益。甲方在收到收有投资款的本金及剩余收益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份退出手续及股权变更,乙方退出全部的股份。
    9、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的限制,乙方股东不能立即向甲方转让股份时,股份收购事宜按照特别附加条款的约定执行,特别约定的条款中一定要有:保障甲方所有投资款项的本金和收益,与本合同约定的相同。
    10、甲方为筹集资金的需要,要求乙方公司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时,乙方公司应当配合甲方准备和完成。
    十三、额外投资
    1、甲方额外投资及其分配比例如下:
    额外的投资、享受和本合同股权投资约定权限和一样的收益分红。
    2、除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投资外,甲方要求增加投资,或者乙方需要追加投资,由双方另行商定。
    3、额外投资不享有对赌协议优惠。
    十四、保密
    任何一方对因本次股份收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者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强制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上述义务,不受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影响。
    十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实际支付收购款的%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十六、补充与变更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本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双方未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关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解除。
    十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有关积极支持 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签约人:
    日期:
    乙方:
    授权签约人:
    日期: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件的相关内容,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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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