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力信号和承揽公司案 |
释义 | Cie de Signaux etd'entreprises Electriques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85年判决的案件。法国的索尔莱克公司和利比亚的一个机构订立了一公共工程契约,明确规定,适用利比亚法,争议由利比亚法院管辖。随后,索尔莱克公司把工程的一半分包给法国的电力信号和承揽公司,分包契约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受主契约的规定调整。后来,两法国公司在任命估价人问题上发生纠纷。索尔莱克公司通过利比亚法院任命了一估价人,但同时,电力信号和承揽公司为了同一目的在法国法院起诉。巴黎商事法庭和巴黎上诉法院先后以主契约的管辖条款对该电力公司有拘束力为理由,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电力公司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否认该条款对它的拘束力,并直接否认该条款的有效性,指出该条款一方面违背了把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延伸于国际诉讼而得出的普通国际管辖权规则,另一方面未指明具体的管辖法院。法国最高法院首先根据上诉法院对事实的终局认定确认了主契约的管辖条款对上诉人的拘束力,指出:当涉及国际诉讼时,契约中的国际管辖权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国强行性地域管辖权规则,在原则上就有效;对法国有关地域管辖权的新《民事诉讼法》第48条应该这样理解,即仅仅由于国际管辖权的修改而修改国内地域管辖权的契约条款应不受第48条的禁止性规定的限制。最高法院还指出:通过契约的管辖条款对某国法院进行总的选择是有效的,至少如果通过该国的内国法能够确定特定的管辖法院,这样的选择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理由,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电力信号和承揽公司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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