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的律师和大律师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依职能所作的区分。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诉状律师。事务律师从事广泛的法律事务,可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案件的起诉和辩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为当事人撰写诉状,拟制合同和进行法律咨询,并可在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出庭辩护,但不享有在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和更高级别的法院出庭的权利。当有必要在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以上级别的法院出庭时,律师负责为当事人转聘大律师出庭诉讼,并协助大律师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事务。在香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香港律师会审查并报高等法院批准,即可获授事务律师的资格:(1)在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以上任何一所大学继续深造1年,取得法律专业证书或法律学深造证书,在香港一家律师行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并且是《人民入境条例》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是曾在一段至少7年的期间通常居住在香港的英联邦公民。(2)在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承认的内地大学和外国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修完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第四年高级证书课程,取得法学专业证书或法律学深造证书,按规定在香港家律师行担任实习事务律师2年时间;或通过海外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门工作相当一段时间。(3)在普通法及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域内取得专业资格的外国律师,符合在香港居留资格、有关教育认可资格和执业经验,或在律师界享有良好的信誉,希望在香港执业,持有在原司法管辖区被接纳为律师、没有被除名或中断执业的有效证明,且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至少3个月的时间。(4)由大律师转为申请事务律师的,至少在香港、英国和北爱尔兰取得大律师资格且执业5年以上,提出申请,递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具备了律师资格后,要想开业办理法律事务,还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即必须在高等法院经历司处登记入律师名册)后,必须加入香港律师会,取得执业证书,才可正式执业。大律师又称为出庭律师。大律师主要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一般经办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上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负责出庭代理或辩护。大律师一般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其出庭必须由事务律师陪同。大律师资格的取得,比事务律师稍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大律师资格:(1)已取得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或是居港至少7年的英联邦公民,取得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后,在该大学法律系深造1年取得法学专业证书或法律学深造证书,毕业后在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实习1年,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由高等法院批准,高等法院将其列入大律师名册。(2)具有英格兰或北爱尔兰的大律师资格或具有苏格兰出庭代讼人的资格,并在申请时并没有被取消大律师资格或出庭代讼人的资格或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3)在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承认的外国大学获得法学士学位,修完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第四年高级证书课程,取得法学专业证书或法律学深造证书,并跟随一位香港执业的大律师作为实习大律师1年。(4)在港执业的律师具有3年的执业经验或法律任职资历,也可申请转为大律师。符合上述(3)、(4)的人员必须是《人民入境条例》所指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曾在英国执业为大律师或出庭代讼人至少3年;或是曾在一段至少7年的期间通常居住在香港的英联邦公民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在香港考取大律师资格的大律师,只要其为永久居民,或原籍在香港,或在香港通常居住7年以上,可获执业资格,可在每年11月向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申请执业证书。大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律师与大律师从事的业务不同,但无高低贵贱或从属之分。根据香港法律,在律师与大律师两个类别中不能同时执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