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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司法官逮捕犯人予以审理。主要指廷尉逮捕重犯受理诏狱。《汉书·杜周传》:“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对此记载,沈家本在其所著《历代刑法考》中曾指出:“郡府之狱,悉归廷尉,廷尉受而逮治之,远者至数千里,近亦数百里,其往来当乘传,故入《兴律》。此似可谓之逮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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