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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行政诉讼中原告如何去追加被告
    行政诉讼中原告追加被告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告知或通知。法律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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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