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后抵押权期限 |
释义 | 一、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后抵押权期限 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二年除斥期间,因此原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后抵押权期限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您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房若想进行交易,首先要涤除抵押,否则将直接影响合同后续履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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