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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
释义

行政复议机关

有复议管辖权,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审理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通常是作出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我国大多数法律、法规都作了此种规定。所谓上级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而不是指本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但在上一级没有相应业务主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充当复议机关。在个别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2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款缴纳税款,然后白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当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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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