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施工相邻关系纠纷处理途径 |
释义 | 1、原则性规定:《宪法》第39条,《民法通则》第83条,《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 2、建设施工危险损害的处理:当危险即将出现或出现后,受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3、建设施工中相邻环保问题的处理 (1)建设施工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损害赔偿等《民法通则》第124条 (2)建设施工一方承担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业等。《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 4、因建设施工而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处理 相邻他方有权请求补偿其因损害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 5、建设施工间距导致通风、采光发生纠纷的处理: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6、因越界建设施工引发纠纷 (1)土地使用权转让请求权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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