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 |
释义 |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生育、年老、疾病、残废、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的有关规定,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由企业与工会组织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来规定。到了60年代初,随着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原来签订劳动保险集体合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大都申请实行了《保险条例》。1976年以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在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规中规定集体职工的劳动保险参照国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例如,1977年12月轻工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78年9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部等单位《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1979年9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尚未参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集体企业,则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建立劳动保险。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到80年代,城镇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已建立了包括疾病、生育、养老、伤残、死亡等多种项目的劳动保险制度。小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建立了程度不同的劳动保险制度。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异和生产力水平的不同,其劳动保险水平也不同,目前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因公负伤、残废、死亡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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