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追索期限 |
释义 | 一、不当得利追索期限 不当得利追索期限是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当得利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成立条件如下: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可以分期返还吗 不当得利可以分期返还,但需要和受益方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如果受损方不同意的,则不可以分期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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