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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权利本位
释义

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的对称。权利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时引发和派生出来的。主张“权利本位”的观点认为,“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占主导地位的问题。所谓“本位”,就是指基础、根源、起点、轴心和重点的意思。“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是“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简明的、概括的说法。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的涵义是十分丰富的,其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从总体上说,义务应当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利。所谓义务来源于权利,指的是义务的合理性来源于权利。根据权利本位所蕴含的价值准则,权利和义务在逻辑上有一种因果关系和源流关系。也就是说,义务在实质上不过是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当立法者发出禁令。要求人们承担某种普遍的义务时,只有当它是从权利中合理地引伸出来时,它才能成为一种合理的存在。例如,“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人们才有生存权利。所谓义务服务于权利,指的是义务的必要性取决于权利。义务是为适应权利的需要而被设立出来的,因而,权利本位观认为,为了而且仅仅为了保障和实现人们平等享有的普遍权利,普遍的义务约束才成为必要,当立法者为人们设定新的义务时,其能够加以援引的唯一正当理由是这项义务将有益于人们原来享有或新近享有平等权利,所谓义务从属于权利,指的是权利优先原则,当立法者明文地对权利加以确认以后,相关主体自然就享有这些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社会生活复杂性以及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立法者只能以法律形式确认那些基本的即较为重大的权利,而不会企求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明文规定下来。因为每一法律角色应当享有权利是不胜枚举的。权利本位观认为,只要是法律(主要指规范,有时也指原则)没有禁止的行为都应该推定为权利。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都是权利本位的法律,但是资本主义的权利本位和社会主义的权利本位有着实质的区别。资本主义法律只是形式上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才是真正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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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