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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惠国条款
释义

最惠国条款most favoured nation clause (MFNclause)

条约中含有的,规定缔约的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承担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最惠国条款出现于15世纪,但在通商条约有此条款则从17世纪开始。现在,最惠国条款常见于双边通商条约。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这个草案虽未成为国际公约,但其中大部分规定是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编纂。最惠国条款是条约中的条款,因此依据最惠国条款享受的最惠国待遇是以条约规定为依据的。规定最惠国条款条约往往是双边条约,但也有多边条约规定有最惠国条款。最显著的例子是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其第1条就是最惠国条款的规定。最惠国条款可以分为单方的和互惠的,前者是指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单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后者指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还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前者指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以另一方给予某种形式的互惠补偿为条件;后者是指缔约的一方将给予第三方的一切优惠无补偿地、自动地给予缔约另一方。过去美国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这种形式的最惠国条款有解释上的困难,并会导致不平等待遇,产生不公平的结果。1923年,美国取消了这种作法。现在一般都采取互惠的、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所包含的最惠国待遇的内容是关于缔约双方之间关系的某些领域,如通商、航海等。在原则上,最惠国条款不涉及这些领域以外的权利。但在旧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中,最惠国条款往往不仅是单方面的、无条件的,而且是范围广泛的,涉及到贸易、通商、航海等范围以外,扩大到领事裁判权以及属于政治性质的权利。1903年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第9条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规定“…兹特声明,且大日本国政府官员、臣民、通商、行船、转运、工艺以及所有一切财产,应享有大清国皇帝陛下及政府、各省或地方各官府允与别国政府、官员、臣民、通商、行船、转运、工艺以及财产之一切优例、豁除及利益。”据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许多国家都享受其他国家条约所规定的种种不平等特权。这种最惠国条款是对最惠国条款的滥用,其本身也就是一种不平等特权。现在,这种最惠国条款已经彻底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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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