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斯利案 |
释义 | Anesley Case英国法院1926年判决的案件。英国人某从1866年起住在法国,于1924年去世,用英文采英国方式写成遗嘱,将金钱遗产给予朋友和仆人,将其他财产委托出卖,所得收入设立一项年金和一项信托遗产,剩余财产给予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并在遗嘱中说明无意放弃在英国的原始住所,也无意在法国申请设定住所。依法国法律,由于身后还有两个女儿享有特留分,她只能处分其动产的三分之一,而依英国法,子女没有特留分,所以其遗嘱有效。虽然遗嘱人未申请在法国设定住所,法院根据她长期住在法国并在那里死亡的事实,认定其住所在法国。因此,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应依法国法决定。依法国国际私法,未依法取得法国住所的外国人的遗产继承应依其本国法,即英国法。英国法又指向作为死者住所地法的法国法。法院依照英国国际私法关于在内国法指向外国法时应按外国法院审理该案那样适用法律的理论,适用法国国内法,判决遗嘱人只能处分她在英法两国的动产的三分之一。遗嘱关于金钱财产的处分可以充分执行,对于其他遗产的处分按比例减少。判决书最后指出:可用一个简便办法解决反致问题,即当内国法指向外国法时,英吉利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外国的国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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