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提瓜和巴布达宪法 |
释义 | 安提瓜和巴布达现行宪法。1981年11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 (1)安提瓜和巴布达是英联邦内统一的、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由她任命的总督作为代表。(2)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参议员17人,由总督任命;众议员17人由普选产生。两院议员任期均为5年。(3)总督行使行政权,任命一位最能得到众议院多数支持的众议员(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任命一位最能得到不支持政府的多数众议员支持的众议员为反对党领袖。内阁(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各部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当众议院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如果总理在7天内不辞职或不提请总督解散议会,总督可以罢免总理。(4)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设在圣卢西亚)行使司法权;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5)安提瓜和巴布达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出身、政治主张、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都有生活、自由、人身安全、财产享有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须尊重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迁徙、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保障公民家庭生活、个人秘密、住宅和其他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不受奴役、强迫劳动、酷刑和非人待遇,不因种族和性别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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