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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西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释义

晋西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西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7条。主要内容: 晋西北行政公署为适应战争环境,视行政上之需要,得于各地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公署根据行政公署总的计划和决定,督察和领导所辖区内各县行政工作;审核和批准所辖区内各县地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巡视指导所辖区内各县地方自治事项;考核和奖惩所辖区内行政干部;确定所辖区内各县行政区划;组织、指挥和调动所辖区内各县人民武装;代理行署审理辖区内各县第二审民刑事案件及审判汉奸事项;任免调动区长、专署科员及同级干部,推荐辖区内各县政府科长、秘书;在因战争情况与行署失去联系时,得代行行署职权;但于战后须将各项处置办法补报行署备案;在与行署不抵触的范围内,得制定单行办法,呈报行署备案,但关于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及变更组织或预算者,非经行署核准,不得执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辖区较大,工作繁重者得增设副专员1人。下设秘书1人,第一、第二、第三科和公安局、警卫连,秘书、科长、局长由行署任免。专署政务会议,由专员及副专员、秘书、各科科长组成,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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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