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称的科学化规范性文件名称在用语及结构上的明确、肯定和标准化。法律名称是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概括表现。除文学用语的简洁、确切、严谨以外,法律名称还必须发挥其特有功能,是法律名称科学化的一般要求。根据世界各国,特别是中国的立法实践,法律名称的基本功能是:(1)表明该法律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立法者应当根据本国的语言特点和立法惯例,选择准确的文字,把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区别开来。有时,仅仅规定了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是不够的,因为规范创制机关往往也可以发布适用法的个别性文件。所以规范性文件不宜采用“通知”、“批复”、“决议”或“决定”等名称,而应以“法”、“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更为规范的用语表明其作为法的性质。(2)表明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3)表现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中国的立法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直接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另一种方法是不同等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各自特定的称谓,如“法”、“条例”、“规定”等。(4)表明规范性文件的空间效力范围。立法实践中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直接指出适用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另一种做法是通过规定制定机关表明其适用范围,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和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采用这种方法。法律名称的科学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许多具体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在立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参见〔法律的名称〕、〔法律名称的系统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