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释放 |
释义 | “关押”的对称。对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在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依法解除关押,恢复其人身自由的行为。释放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释放:(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2)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释放后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经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可以变更强制措施;(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8)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宣告缓刑,被告人在押的;(9)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对被释放的人员,应发给释放证明书。注明:被释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关押的年、月、日,释放的理由,释放单位的公章,释放的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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