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公职人员制度 |
释义 | 根据1989年12月新颁布的澳门公职人员通则的规定,澳门政府将所有在政府机构,包括在自治机构工作的人员通称为“公职人员”,并将其分为3大类,即公务员、服务人员和散工。澳门公职人员的任用方式分为委任和合约两种方式。委任是指对编制内人员的任用,这类人员属公务员范畴。委任可分为暂时或确定性委任、定期委任和署任。除领导及指导级人员(科长以上司以下的公务员)外,凡进入编制内职位者在2年内均以暂时性委任方式聘用之,服务满2年且工作评分不低於“良”者,才能获得确定性委任。定期委任一般适用于领导及指导级公务员,此外也适用于法律规定应限期任用的其他公务员。当编制内某一职位空缺而需任用比该职位低一级的公务员顶替时,采用署任方式,为期1年。合约可分为编制外合约和散工合约。在通常情况下,除部分服务人员可以暂时性委任方式聘用外,编制外合约适用于服务人员。编制外合约人员的任用需遵守进入编制内职位的一般条件,但不必经过考试,每次合约的最高期限为3年,可以续约。目前,澳门公职人员中的服务人员大多是由具有高等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澳门政府聘用散工,需与其签订散工合约,合约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以续期,薪金按所提供服务的工作日计算。在福利方面,散工虽能享受多种津贴和年假,但没有退休金、年资等福利待遇。澳门的公职人员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澳门总督和政务司不属公职人员范畴,不受有关公职人员制度的法律制约;二是大量的清洁工人、勤杂工也划入公职人员队伍,致使澳门公职人员队伍比较庞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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