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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仆意识
释义

公仆意识

直接负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公职人员确认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法律的一种自我约束意识。“公仆”或“法律的臣仆”的概念,在古罗马西墨罗和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等人那里,都是从法治的角度,用来阐释特定政体(一般指共和政体或君主立宪政体)下的君主、执政官以及一切行政长官的权力应从属于法律的观点。但是,对人民来说,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在内的一切旧有的政府和旧有的法律制度在本质上都是压迫性的,因而“由社会公仆复为社会主人”的现象出现都是不可避免的。至多不过是局限于充当占人口少数的统治阶级内部的“公仆”,而自觉接受法律限权的“公仆”。马克思和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指出只有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大众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有条件产生真正的人民公仆(或称“勤务员”),但仍然必须“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借助于法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中遵循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的宗旨与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精神不仅完全一致,而且应融为一体。公仆意识,实质上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自觉地合理运用和有效制约公共权力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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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