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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命令论
释义

法律命令论

西方资产阶级分析主义法学关系法律概念的主要观点之一。是在17世纪霍布斯《利维坦》一书中就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人民的命令,借助口头或书面文字表达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强制人民服从。直到19世纪,J.奥斯丁才把这种法律概念加以系统的发挥,并成为其法理学的出发点。奥斯丁认为,实行法的明确、准确和肯定的定义,只能说它是掌握主权的人向在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按照这个定义,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命令性、义务性与制裁性的统一。在现代,纯粹法学家H·凯尔逊也采纳法律命令说。不过,在他看来,这种命令来自法律规范本身,而由国家来表达,所以国家“只能是实在的法律的发号施令机关”。当作一种法的概念,法律命令说完全抹杀法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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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