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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主义法学
释义

行为主义法学

又称行为法学,是西方最晚近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由一般行为科学,经过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媒介,到七十年代才形成起来。它在美国至为发达。至目前为止,行为主义法学已席卷西方及日本的整个法学阵地,成为最有势力的法学思潮之一。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G·舒伯特、R·劳勒、D·达勒斯基等人。它的理论渊源主要是经验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美国法律实在主义。它是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侧重研究人的法律行为,尤其是研究法官的审判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研究,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帮助国家当局制定适宜的司法政策,以造成一种理想化的法律秩序并维护社会的安定状态。参见〔结构功能主义的法律控制论〕、〔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型〕、〔自动探测仪的审判过程论〕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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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