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国法官 |
释义 | national judge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审理具体讼诉案件时或在有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争端问题的咨询案件中,属于争端当事国国籍的法官有权参与此案;如果法院只有争端当事国一方国籍的法官,另一方可以选派专案法官一人参与此案;如果法院没有争端双方的国籍的法官,各方当事国都可以各自选派一名专案法官。无本国法官的当事国所选派的专案法官,可以是具有该当事国国籍的个人,也可以是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个人,但必须符合国际法官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资格。本国法官制度是把国际仲裁的一种作法引用到性质截然不同的国际司法体系里。从理论上讲,它不符合国际法院所体现的代表正义、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的本质,但是,在实践中,它的存在被认为有助于加强有关国家对法院公正性的信心,并且本国法官可以帮助法院工作,包括向法院提供关于任命他的国家的意见及该国现行法律的情况。因此,在现阶段,本国法官制度的存在被认为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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