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Equality of Treatment for National and Foreign Workers as regards Workmen's Compensation for Accidents简称为《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1925年6月5日第7届国际劳工大会在日内瓦通过。中国于1984年6月11日予以承认。主要内容是:缔约的会员国承允对其他缔约的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关于一会员国或其国民在实行此原则在该国国境以外给予赔偿一事,所应采取的办法,在必要时应由有关会员国之间以特别协定规定;有关会员国之间得订立特别协议,规定工人暂时或间断地在一会员国境内为设在另一会员国国境内的企业工作时遭受工业事故者,其赔偿应依照另一会员国的法律与条例办理;缔约的会员国,对于工业事故的工人赔偿制度,不论其为保险制度或其他办法,如尚未建立,应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建立此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