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斯通的三部曲 |
释义 | 澳大利亚法学家、综合法学的倡导者J·斯通,于1946年撰写《法律的范围和功能》一书,其中论述法律的结构及其作用,正义和社会中的法律适用性。这三者恰恰是分析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所分别侧重研究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地综合上述三大法学派的观点,斯通又连续出版三本书即《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1964)、《人类法律和人类正义》(1965)、《法律和正义的社会性》(1966)。这就是他著名的综合法学理论的“三部曲”。斯通的三部曲表明,三大法学对于法律研究都是重要的,唯有把这三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学。虽然斯通对于三大法学的基本观点都作出系统的论述,但并没有真正把它们“综合”而仅仅是拼凑在一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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