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sur la loi applicable an transfert de la proprieteen cas de vente a caractere international d’objets mobiliers corporels海军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58年4月15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15条,就有体动产在国际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作了规定。《公约》所谓的有体动产国际买卖,同1955年《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是一致的。除将证券、船舶、飞行器排除外,还规定排除拍卖。《公约》规定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决定当事人之间有关(1)出卖人对出卖物的出产物和孳息享有权利的终止期;(2)出卖人对出卖物危险负担的终止期;(3)出卖人对出卖物享有损害赔偿权的终止期;(4)为出卖人利益而订立的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关于准据法的确定问题,《公约》规定,就国际买卖中的标的物提出诉讼的请求,依提出请求时标的物所在地国法。但《公约》承认既得权的保护,而且关于以单据进行的买卖,在单据被视为标的物时,则以单据收受地国法所确认的所有权为既得权。有关运送中的出卖物,则以发货地为其所在地。此外,《公约》还规定公共秩序制度,各缔约国得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公约》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在其国内的适用,缔约国同意得上述各项规定引进各自的国内法中。《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已经缔结或将要缔结的关于在公约当事国内所宣告的承认破产及其效力的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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