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 |
释义 |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共12条。规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下列海事争议:(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之间救助的报酬的争议;(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发生的争议。海上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签定的契约、协议等受理海事争议案件,并可以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由21人至31人组成,任期2年。海事争议案件的仲裁或由两名仲裁员与1名首席仲裁员进行合议审理,或由独任仲裁员1人单独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海事仲裁委员会审理争议案件的时候,可以委派代理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海事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的案件,委员会主席可以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声请依法执行。1988年8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两个仲裁委员会更改名称的通告》。该通告指出,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