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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制系统科学
释义

法制系统科学

又称“系统法学”。人们用以系统科学为主的现代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产生的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产物。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制系统学。研究法制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概念、原则和方法,它对整个法制系统科学的研究起指导作用。第二层次,法制系统技术学。运用系统技术学进行法学研究时产生的法制系统技术学的一些分科,如法律控制论、系统刑法学等。第三层次,法制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运用法制系统学和法制技术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辅之以运筹学和电子计算机,解决立法、司法、守法中的具体问题,是直接见诸于法制实践的工程技术。作为一门科学,法治系统科学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从整体出发,注重综合,采用立体网络思维,在研究法律现象时,从以实物为中心向以系统为中心过渡。从单因素、单变量向多因素多变量,从主要研究横的关系向综合研究纵横交错关系过渡。(2)在研究中强调从动态中去把握事物,注重法制系统状态,在系统的各种参数中,注意时间参数,注意系统状态和时间维的关系,从而把法律调整过程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强调法制系统在动态的反馈中达到内平衡和外适应。(3)既注重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质的描述,也注重对量的研究,在量的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深刻地理解事物的质,从而使以往注重定性研究向定性定量结合研究过渡。(4)在研究法律现象时,从不同角度应用现代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协同学、系统动力学、超循环理论等最新科学方法,从未来、现在和过去的关系中更深刻更准确地把握现在、预测未来。法制系统科学的研究为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现代化提供了有效手段,促进了法学事业的繁荣。我国80年代初开始由著名学者钱学森倡导运用系统科学原理与方法研究法学,经许多学者的努力,已初具规模,产生了一些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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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