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民事诉讼法典1923俄国十月革命后制定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1923年7月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5编,473条。法典贯彻了诉讼的民主原则和国家与社会干预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一切民事案件均由法院合议审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并同常任审判人员权力相等。民事审判应以公开、口头、直接和辩论方式进行。法典赋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诉讼权利,以维护各自的权益。法典规定,检察长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起积极作用。检察长有权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对其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加以制止和纠正。1961年苏联制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根据此《纲要》,俄罗斯苏维埃联邦于1964年6月11日制定了新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从1964年10月1日起施行。1923年的法典同时停止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