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算是精神损害? |
释义 | 一、怎样才算是精神损害? 1.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2.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二、法律依据和条文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 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时,其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存在损害后果: 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这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2.存在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这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或身份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这意味着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精神利益,或者应当预见但未能预见到这种损害的发生。 对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疑问吗?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例或法律条文?快来法律网,我们为你提供详尽的法律信息和专业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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