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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释义

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1988年8月12日由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条例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特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特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用工人也按条例办理。共12章69条,主要内容: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供求关系,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相互选择。(1)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双方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任务、期限、劳动条件、劳动纪律、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报劳动局备案。(2)职工招用、调动、辞退和辞职。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招用数量并自行招用特区居民;如当地不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可到其他地区招用,其他单位经同意可到其他地区招用;招用职工应公开招收,经考核择优录用。初次就业的合同制职工试用期3至6个月。调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单位可辞退职工,职工可提出辞职。(3)工作、休息时间和休假。实行8小时工作制,特殊工种的不受此限制;须加班的不得超过每月48小时,超过的应经职工同意并报劳动局批准;加班加点应发加班费和津贴。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4)劳动报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人工资依市政府规定;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形式由企业自定,随企业效益和职工贡献浮动;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办法自定。(5)职业技术培训。单位有培训职工责任,职工有参加培训义务。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和在职培训。前两类培训由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在职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6)劳动纪律。单位应制定劳动规则、奖惩办法。对遵守纪律、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处分。(7)社会劳动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劳动保险金,以保证职工在疾病、工伤、待业、年老时获得物质保障;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8)工会和民主管理。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9)劳动争议处理。单位设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生争议调解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可司法解决。(10)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条例,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1 1 )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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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