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尼加拉瓜1986年宪法 |
释义 | 尼加拉瓜现行宪法。1986年11月19日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87年1月7日正式生效。全文分为前言及基本原则、国家、民族、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保障、国防、国民经济、教育和文化、国家机关、行政区划、宪法的修改和结束语、临时条款共11章202条。主要内容: (1)尼加拉瓜是参与制、代议制的民主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政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选举4权。实行计划经济,有全民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4种所有制形式。允许外国企业投资。(2)总统行使行政权,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须是年满25岁的尼加拉瓜公民,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有权任免各部部长、副部长、自治机构负责人、各省省长和首都市长,负责制定和批准国家总预算,经全国代表大会授权行使一定的立法权,签订国际条约和协议,任免驻外使节,宣战、媾和等。副总统行使总统授予的职权,总统缺位时代行总统职务。内阁由副总统主持,其他成员由总统任命,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3)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委员(1986年选出的全国代表大会96席)须是年满21岁尼加拉瓜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全国代表大会有权创制、修改、解释法律、法令,赦免罪犯,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出质询),监督国家财政预算,审议决定国旗、国徽、国歌,批准、撤销民事或宗教机构的法人资格,审批尼加拉瓜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听取总统年度国情咨文,变更国家行政区划,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最高选举委员会委员等。(4) 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大法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任,任期6年。(5) 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其他从属选举机构行使选举权。最高选举委员会负责有关选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及宣布选举结果;成员共5名委员和5名候补委员,须是年满25岁的尼加拉瓜公民,由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总统提名选举产生,任期6年。(6) 公民的人身、迁徙、言论、思想、宗教信仰、诉愿、集会、结社、参加政党、劳动、休息、罢工、选举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义务有服兵役、遵守宪法、纳税、忠诚和有效地履行公职等。(7) 宪法可作部分修改。修改宪法可由总统或全国代表大会1/3代表提出;修宪法案须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以绝对多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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