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释义 | 1989年6月31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共7条。(1)《暂行规定》所指留学生是指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回国的,一般不包括在此之前已回国的留学生;由国家或单位按计划公派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如有需要并有接受单位,原单位同意调动的,可按留学生手续优先接受.但不列入《暂行规定》的范围。所指真才实学,是在国外研修两年以上并取得某个领域突出成就的学者,并必须持有某种成就的有效证明,特殊情况者研修时间不限。凡批准来深工作的,由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发给《来深圳工作留学生证》,作为享受《暂行规定》的凭证。(2)留学生申请开办民间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实行公平竞争,自负盈亏的原则优先审批,凭企业法人证件或企业证明向科委申请科技发展基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基金;凭上述证件可向银行申请进行高技术产品开发的生产基金,银行可优先贷予。(3)留学生在深圳所取得合法收入,按规定交纳税金后.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可汇出境外。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有关手续以及有关住房安排等问题的具体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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