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
释义 | 深圳自1982年开始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其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1)建立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共四项:第一,与特区在新招职工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协调,在合同制工人中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第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和集体职工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第三,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第四,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实行退休基金统筹。退休基金提取办法,对1983年《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办法有所修改,具体办法如下: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发工资或劳务费的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按当月工资总额的19%提取。其中对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用人单位按17%计提,由个人交纳2%;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是根据退休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同,再按参加统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最低19%、最高36%不等,退休人数所占比例越大,提取比例越高。退休基金项目包括退休金、退休期间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固定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的护理费。凡符合退休条件,投保满10年以上者,均可按投保期限不同和所规定月平均工资额的一定比例领取退休养老费。(2)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投保范围是: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的1%上缴待业保险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区(县)以上集体企业按合同制职工总工资额的1%上缴。(3)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属雇主责任险,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具有强制性,企业按规定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拒不参加则依法查处。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其待遇优于其他保险。保险基金的征集是按行业工作性质、劳动条件、危险程度确定不同收费标准,保险费最高为本单位工资总额2.5%,最低为0.8%。支付工伤保险,是按职工医疗费用多少确定社会和企业承担的比例。对职工因工死亡,实行一次性补偿和长期支付待遇的形式,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职工因工致残,按鉴定委员会的证明书,根据残废部位和程度享受保险待遇。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一次性补偿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残废部分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发给一次性补偿。深圳体制改革起步早,所取得的经验对其他地区的劳动保险制度有参考借鉴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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