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境运输 |
释义 | transfer in transit货物、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国家领土的通过。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第5条以下各款对于过境自由、关税、费用征收、待遇、以及空运货运货物作了规定。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4条第1款(c)的规定,在有关内陆国出入海洋的国际法制度中,“过境运输”是指人员、行李、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一个或几个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而这种通过不论是否需要转运、入仓、分卸或改变运输方式,都不过是以内陆国领土为起点或终点的旅运全程的一部分。而“运输工具”是指:(1)铁路车辆、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车辆;(2)在当地情况需要时,搬运工人和驮兽。此外,内陆国和过境国可彼此协议,将管道和煤气管和其他运输工具列为运输工具。内陆国无须专为过境运输缴纳任何关税、税捐或其他费用,但应支付为此类运输提供的特定服务而征收的费用。对于过境运输工具和其他为内陆国提供并由其利用的便利,过境国不应征收高于使用过境国运输工具所缴纳的税捐或费用。过境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避免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为了过境运输的便利,可由过境国和内陆国协议,在过境国的出口港和入口港内提供自由区或其他海关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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