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法理论又称“实证法理论”。即关于实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实证法是相对自然法而提出的,其理论在国家制定与运用实证法的实践中不断丰富与发展。19世纪出现的分析法学派重视对实证法的研究,尤其是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一书出版后,他们本身所讲的法理学,就是现实法理论的概括。它是用实证的方法,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研究专门法律问题的理论。诸如法的概念、渊源、解释、法的创制、实施等是现实法理论的主要内容。我国开设的“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除法哲学、法社会学的内容外,也包括现实法理论。但这并不等于我们承认在“实证法”之外,还有个“自然法”,只说明现实法理论着重研究专门法律问题、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