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勘探和开发海床矿物资源造成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Damage Resulting from Exploration for and Exploitationof Seabed Mineral Resources1977年5月1日由德国、爱尔兰、挪威、瑞典和英国在伦敦签订的关于确保因勘探和开发海床矿物资源造成的污染损害受害人获得适当赔偿的公约。《公约》规定,损害发生的地点必须在缔约国的沿海线水线以外,并必须在该国的领海以内,包括其内陆和领水,或该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的地区;造成这类损害的装置的操作者或联合操作者应对这类损害负责赔偿,赔偿责任的时效为依照规定放弃这类装置后5年以内;操作者如能证明受害者有意造成这种损害或由于受害者的疏忽而发生的行动或没有行动造成这种损害,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根据《公约》的规定,操作者的责任限于每一个单独的装置和单独的事故,但操作者本人有意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公约》还规定,操作者必须购买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来负担其赔偿责任;受害者法庭的裁判在任何其他缔约国内皆可强制执行;缔约国操作者不得以主权国的地位作为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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