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
释义 | 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主要代表人物有J.柯勒(Kohler)、J.宾德(Binder)和K.拉伦茨(Larenz)。柯勒继承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把法律与文明结合起来,主张法律在人类文明生活的进化中具有重大作用。它一方面维护已有的文明价值,另一方面促进新的文明价值的实现。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法律准则始终与文明有关,其内容随文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宾德接受黑格尔自然与自由、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辨证统一的哲学,把所有的实在法都视为客观精神的实现。立法者主观精神完全决定于客观精神的运动,它在客观精神转化为实在法的过程中不加增任何成分,只是客观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宾德认为,法的理念包含有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可经验法律的必要先决条件。法律具有一种设立标准的特征。没有法律的先决条件,法律秩序就无法存在。拉伦茨追随黑格尔的法哲学,把法的理念视为绝对精神辨证自我发展的显现。他重视法律规范适用于法律事实的法律方法研究。法律规范适用于法律事实不是一种逻辑演绎的过程,而是在法律规范后面那个实质法律原则动态的进一步具体化。这些法律原则是法的理念在其发展不同水平上的表达。法律理念是真实实在法后面先验条件的标准。其发展经过3个阶段:法律体系中抽象一般法阶段;事物性质的典型原则阶段;法律——伦理原则阶段。三者是正、反、合的过程。法律秩序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法的理念在实在法中的显现三个阶段相一致,法理学概念形成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司法分类的抽象——一般阶段;典型概念阶段;具体——普遍概念阶段。前两阶段有待于最后阶段的深化和揭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主要流行于德、意等国。30年代后,其代表人物利用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和民族主义理论,逐渐演变为法西斯政权效劳的法律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逐渐走向衰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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