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黎条约 |
释义 | Treaty of Paris全称《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1年4月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国在巴黎签订的创建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目前缔约国有12国。《条约》分4部分,共100条。第1部分(第1条—第6条)阐明该共同体的宗旨、目的、权力、原则和性质。共同体的具体目的是建立并管理一个煤钢共同市场,协调成员国的经济,为经济增长、就业扩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贡献(第2条)。第2部分(第7条—第45条),具体规定了共同体4个主要机构的组成、权限的划分和各自的职能。这4个机构是高级机关、共同议会、特别部长理事会和法院,此外,还设立一个审计院,负责共同体的审计工作。第3部分(第46条—第75条)是经济、社会条款,具体规定了共同体在财政、投资、生产、价格、企业合并、竞争规则、工人的工资和自由流动、运输、商业政策方面的措施。第4部分(第76条—第100条)是一般性条款,对共同体决策、决策程序、财政年度等作了规定。此外,《条约》还包括3个附件、2项议定书和1个关于临时条款及法德两国关于萨尔地区的换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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