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卡特 |
释义 | 1827——1905James Coolidse Carder美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853年进入纽约律师界。纽约律师团领导人之一,曾任美国律师协会会长。在著名的白令海仲裁案中代表美国出庭。著作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范围》、《法律的理想与现实》、《法律的起源、发展与功能》、《编纂我们的习惯法的计划》等。反对菲尔德编纂法典。认为支配人类行为的“国家标准的公正”原则是自然生成的、绝对的,是由法官发现的,而并不是经人类制定的。在习惯法不明确或相互冲突时法官或立法者应该掌握趋向,把成长中的习惯法创造性地变成成文法。坚持编纂法典应有确定不移的规则,以免妄加猜测乃至失却公正。主张对官方行为加以限制。有意地忽视经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公布的全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重视普通的习惯。认为人民的思想和普遍的习惯是法律的要素。私法上的“公正”比“确实”重要得多,因此只有判例法才能符合这种要求。因为判例法可以修正,能够符合不同的要求。其观点受到了萨维尼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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