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领事特权和豁免
释义

领事特权和豁免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广泛意义的领事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和领事官员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又分为职业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详见职业领事特权和豁免)和名誉领事官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详见名誉领事特权和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终止有不同的情况。包括领事官员在内的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如果已住在国境内,自其就任领馆职务之时起享有。领馆人员的家属及其私人服务人员自领馆人员享受特权和豁免之日起,或自本人进入接受国国境之时起,或自其成为领馆人员的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之日起享有特权和豁免。领馆人员的职务如果终止,其本人以及其家属或私人服务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在其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即使有武装冲突也不例外。领馆人员的家属如果不再为家属或领馆人员的私人服务人员不再被雇用,其特权和豁免就终止,或者在合理期间内离开接受国国境时终止。领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的特权和豁免在其离开接受国国境或在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终止(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3条)。但是,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为执行职务所作的行为无限期地享有管辖和豁免。同时,如果领事官员前往就任或返回派遣国道经第三国国境或在该国国境内,而该国已经给其应领的签证,第三国应给予为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的一切豁免;领事官员的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家属,如果与领事官员同行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派遣国时,也应享有必需的一切豁免。其他领馆人员及其他家属道经第三国国境或在该国国境时不享有特权和豁免,但第三国不应阻碍其经过该国国境(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4条第1、2项)。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在中国过境或者遗留期间享有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1)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外国领事官员。在领事特权和豁免中,派遣国可以就其一领馆人员抛弃关于人身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和作证义务的特权,但抛充必须明示,并应以书面通知接受国(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5条第1、2项)。特权和豁免的享受在原则上仅限于为派遣国国民的领馆人员。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领馆人员则有其特殊地位。为接受国国民的领事官员仅就其执行职务而作的公务行为享有管辖的豁免及人身不得侵犯,并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其他便利、特权和豁免须经接受国特许。但接受国对于这些领事官员的逮捕、羁押或诉究负有通知的义务,而且如果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除已予逮捕或羁押外,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尽量避免防碍领事职务的执行。为接受国国民的其他领馆人员、家属以及私人服务人员仅得在接受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便利、特权和豁免,但接受国对他们行使管辖时,应避免对领馆职务的执行有不当的妨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公约》第1条第3项和第71条)。按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的规定,“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私人服务人员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2:40:40